家犬伤人 主人买单
发布:2014/6/27 来源: 作者:连平县司法局 浏览量:2826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对动物侵权纠纷中的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近日,大湖司法所受理一宗动物侵权纠纷案,经过调解,最终和平解决。
今年6月14日早上,湖东村村民曾某祥到田里干活,途中经过曾某光家,被曾某光养的狗咬伤小腿。随后,花去医疗费共1348元人民币。曾某祥认为:曾某光管理不当,没有用绳子把狗拴起来,导致其受伤,故要求曾某光赔偿其所有的医疗费用。
而曾某光认为曾某祥被狗咬伤,其自己也要负一定责任,因此只同意赔偿一半,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于6月15日向司法所申请调解。
在受理该案后,调解员就纠纷实际情况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来龙去脉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把工作重点放在了饲养人曾某光身上,告知曾某光,按照《民法》、《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咬伤他人,饲养人要承担相关责任。同时,调解员还从情理入手,引导双方理解邻里关系的重要性,相互之间要珍惜友好睦邻关系,让双方明白“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
一番调解后,饲养人曾某光虽然还是坚持只肯赔偿一半的费用,但是调解员发现他的态度有所转变。为此,调解员第二天又找到了曾某光,耐心地做其思想教育工作,并把《侵权责任法》读本带到他家,向曾某光详细、认真地解读了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条款的内容。通过调解员多次动之以情,释法论理,分析矛盾僵持下去的诸多危害,最终,曾某光同意赔偿曾某祥全部医疗费用。并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于6月16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至此,家犬侵权案,在主人同意为此买单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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