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隆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子女入学难问题
发布:2014/9/10 来源: 作者:龙川县司法局 浏览量:2835
社区服刑人员曾某,女,1984年10月出生。曾某于2012年5月22日被龙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35号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12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3日止。2014年8月份,曾某到老隆司法所反映其小孩入学问题,按老隆镇创强要求,她小孩不符合就读县城小校的条件,而她在县城开小店生活,为了解决她小孩入学难问题,让她安心服刑,我们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反映情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黄汉春股长亲自下到老隆镇创强办公室,找到主管教育的刘振宏副镇长,商量解决曾某小孩入学问题。为了使曾某能够安心服刑,通过与镇领导沟通协商,同意她小孩入读县城小学,解决了她小孩入学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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