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挖鱼塘引矛盾,耐心调解止纠纷
发布:2015/9/14 来源:本网讯 作者: 浏览量:1783
2015年7月13日上午,四都镇四都村委会上正村郑三经济合作社郑X生等二十多位群众到镇司法所上访,情绪异常激动。司法所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并与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交谈,了解事情的相关情况:郑X生等人反映新龙村的蔡X强于2014年5月份在湖洋角吉塘建房并开发鱼塘养鱼,其所在屋前建路填到水田里的泥土没有运走,影响水田耕种,而且因建路引起郑三经济合作社全体村民的7亩水田无法排水而影响耕种,损失较大。郑三经济合作社全体村民和蔡X强协商无果,找村里调解也没有解决问题,现希望镇政府能给予解决此事,要求蔡X强赔偿他们去年无法耕种造成的损失2000元,挖好排水沟解决无法耕种问题,或是以每年2100元租金租用他们的水田。
司法所接案后,彭桂润所长立即电话联系蔡X强,但最终没有联系上,只能答应来访群众会尽快联系到蔡X强,再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要求郑三经济合作社选出部分代表参加,经来访群众协商,决定选出郑三经济合作社的主任郑X生作全权代表。
通过初步了解情况,彭所长及时将此事向镇主管领导袁志辉副书记汇报相关情况。袁副书记对此事高度重视,并指示此案由司法所牵头办理,镇维稳中心、国土所协助调解。彭所长分析案情后,初步定出调解方案:说服蔡X强租用水田,劝说郑X生等人适当降低租金,最终妥善解决此事。
彭所长经多方联系,最后才联系上蔡X强,并约好第二天上午9时到司法所与郑X生等人进行调解。第二天上午,双方当事人准时到达镇司法所。调解过程中,郑X生等人坚持他们的水田有7亩左右,要蔡X强赔偿他们去年一年无法耕种的损失2000元,并要求蔡X强应挖好排水沟,不再影响水田的耕种;或是按7亩水田计算,跟他们签订租赁合同,年租金2000元,租期可以再商量;不再租用水田时,也要把填在水田里的土挖起来运走。而蔡X强则认为他们的水田根本就没有7亩,最多就是5亩左右,且不同意租赁水田,但表明可以挖好排水沟,不会影响他们的耕种。双方当事人无法就此事达成一致,当事人蔡X强情绪激动,直接离开,调解陷入僵局。事后,郑X生等人多次到司法所要求尽快解决此事,并扬言要直接挖毁蔡X强所建的路及鱼塘,以保证自己水田的耕种不受影响。
司法所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在第一次调解时已与郑X生等人到实地进行丈量,丈量到实际的争执面积为5亩左右,但郑X生等人坚持水田面积有7亩。司法所彭所长耐心细致地与郑X生等人进行沟通,并指出:要想真正解决问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做人不能太贪心。而且多算2亩面积,真正分到个人手上的租金也不多,而且我们工作人员已实地测量过,你们也有代表在现场,实事求是,解决问题才是上策。本着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工作态度,彭所长多次与郑X生等人进行谈话,最终郑X生等人承认他们的水田确实只有5亩左右,并答应将年租金降到1600元。
在跟郑X生等人沟通的过程中,彭所长也一直积极地与蔡X强进行联系,并将郑X生等人的态度与他进行沟通,并对他讲明租用水田的好处,既可以解决现在的纠纷,也有利于今后扩大养殖,经过深思熟虑,蔡X强最终答应租赁郑三经济合作社位于湖洋角吉塘的5亩水田,年租金1600元,租赁期限为十年,并补偿郑三经济全作社前一年无法耕种的损失1600元。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并于7月20日在司法所签订租赁合同,蔡X强当场送上郑X生等人去年无法耕种水田而造成的损失补偿款1600元及今年的租金共计3200元。
至此,一宗可能引发的群体纠纷得以妥善解决,郑X生等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非常满意,认为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认真,耐心细致,对群众负责的工作态度,才使得事情可以快速圆满的解决,并对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的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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