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解决好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做出整体部署。《意见》中多次提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词汇,这是我国自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至今,首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提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这代表国家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已认识到在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介入的重要性。为什么要提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它到底是什么意思?它和人们耳熟能详的“社区矫正工作”“矫正社会工作”“司法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有何异同?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进行解释和廓清。
社区矫正工作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以前社区矫正领域内经常使用的词汇是“社区矫正工作”,但无论是从实践角度还是从理论角度,这一词汇已不适合了。基于实践和经验总结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提出有其必要性。
首先,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指代不明对实际工作造成了困扰。笔者做过调查,从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者通常对日常适用的“社区矫正工作”这一词汇产生困扰。因为“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指社会工作的内容,如个案、小组等,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和行政工作,如制作询问笔录、进行社区矫正接收和解除宣告等,不能体现出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特性,而且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人员等词汇容易混淆。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相关方理念上的错位。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和矫正社会工作领域内对于社区矫正中开展的社会工作没有专门的词汇,通常用社区矫正工作指代。而政府、学者对社区矫正工作理解不同,政府文件中使用的社区矫正工作则是指社区矫正开展的所有工作,其中也包括行政工作。专家学者则在论文中使用社区矫正工作时,主要是指社区矫正中开展的社会工作。这样双方在进行交流时往往陷入自说自话的情况。
用词的混乱往往导致指代性差,所以必须建立一套与实践相契合的社区矫正话语系统,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和进行交流。
何谓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在界定这个词汇之前,我们应当对这个词汇进行解构,确定这个词汇中每个词的意思,才能确定这个包含多个词汇的词的意思。
“社区”一直是社会学领域内争议很大的词汇,有资料称,社会学家给社区下出的定义有140 多种。而社区矫正中的社区是指矫正对象居住生活的地理空间,主要强调地理空间的限定性。社区这个概念放在国内社区矫正的范畴内,则具有更明确的意义,所谓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就是指矫正对象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辖区。
社区矫正的定义,政府给出了官方的解释,但学者们对此存有争议。2003 年3 月, 时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对社区矫正做出如下界定:“我们所讲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 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该定义成为社区矫正政策实施过程的官方依据,被转化到2003 年7月两院两部下发的通知当中,并在各种文件、文献和研究报告中广泛引用。这种侧重于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刑罚执行的过程论述,成为国内关于社区矫正性质定位一时流行的论述。但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张昱和费梅苹认为社区矫正是以社会为平台,以科学的价值观念和工作方法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制度和过程。显然后者的定义相对于前者更侧重于社区矫正的社会福利一面。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定义并非一个纯理论问题, 而是与社会现状、社会基础及社会实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对社区矫正概念的广义说和狭义说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社区矫正是兼有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属性, 由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共同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在社区实行监管、教育与帮助, 致力于追求促使犯罪人顺利再社会化并过上守法生活的个别预防目的且兼顾一般预防的刑罚执行制度。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指在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和社会福利过程中开展的,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的知识、方法、技巧,遵循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帮助矫正对象恢复社会功能,促进矫正对象社会融入的职业助人活动。而进行此类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可称之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简称“社矫社工”,同现在使用的司法社工、社区矫正工作者、矫正社会工作者区别开来。
社区矫正判决前的居住地核实、社会调查及社区矫正期满后的安置帮教也应纳入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来,因为这些工作都有着密切的延续性。社会工作者介入判决前居住地核实和社会调查,主要是社会调查有助于社工对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的了解和评估;介入社区服刑期满后的安置帮教也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后期跟踪评估。
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相近的领域
一个概念的提出,仅仅只有定义还不够,还需要探讨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虽然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这个概念专门指代在社区矫正领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但是对其范围予以界定,指出其与其他范畴的区别联系之处,有利于正确使用这一词汇。
矫正社会工作的定义也有很多,但大多意义相近,笔者认为王思斌在《社会工作概论》中对此的定义有代表性。矫正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实施到矫正体系之中,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定义中提到的“社区处遇”指的就是社区矫正。矫正社会工作的指代过于宽泛,不仅仅社区矫正有矫正社会工作,监狱中也有矫正社会工作,而且这两种场域中,社会工作的开展在所处的环境、面对的对象、工作的方法、社会资源的利用程度上都有明显的不同,所以有必要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从矫正社会工作中分离出来。
司法社会工作是指司法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社会工作服务,以提升其机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专业服务过程。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到司法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工作的一种,但它的范围比较大,包含矫正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社区社会工作是专业社会工作的一种基本方法,它以社区和社区的居民为案主,通过发动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集体行动,确定社区问题与需求,动员社区资源,争取外力协助,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或预防社会问题,调整或改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冲突,培养自助、互助及自决的精神,加强社区凝聚力,培养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能力,发掘并培养社区领导人才,以提高社区的社会服务水平,促进社区的进步。社区矫正对象虽然身份还是犯罪分子,但生活在社区当中,仍然是社区居民。他们作为社区当中需要帮助的人群,有必要引起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关注。社区社会工作者可以在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遭受到的社会歧视、社会排斥、社会融入等问题上予以帮助。无论是司法所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都是社区社会工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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