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成为腐败案件新领域
发布:2016/8/26 来源:第479期《执检之声》  作者:  浏览量:6723 

 

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2003年我国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05年逐步扩大试点省份,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社区矫正写入刑法,2012年两高两部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深入,社区矫正权力和责任逐渐加大,社区服刑人员规模也越来越庞大。截至2014年5月,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4.7万人,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113.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降低了刑罚执行成本,改革完善了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近年来,少数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依法查办的一批职务犯罪案件表明,社区矫正已成为腐败案件新领域。
对此,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依法严肃查办社区矫正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应当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建预防职务犯罪的渠道和机制,净化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共同维护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
贪污贿赂类案件
1、江苏省句容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贿赂案
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陈广念利用担任句容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缓刑、假释人员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以及适用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以聘请其指定的法律顾问为名,先后48次要求缓刑、假释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向其儿子缴纳数额不等的法律顾问费,索取钱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2014年4月,丹阳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广念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2、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查办一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受贿案
经查,2013年春节后,犯罪嫌疑人秦某利用担任赣榆区某司法所社工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为他人在社区矫正期间外出请假提供便利。
3、湖北省潜江市一司法所长贪污获刑,矫正对象变其摇钱树 
“社区矫正保证金”、“假释调查费”这些收费项目乍听起来合规合理,但实际这些收费都是司法所长丁某的“发明”。
“交了3000元调查费”。听到走访对象家属说出这句话,姚红武检察官很惊讶,因为按照规定,社区矫正是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的。姚红武是湖北潜江市检察院负责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的检察官,2013年5月,在收到一份从山东某监狱发来的李某的假释通知书后,他并没有让它在案头沉睡,迅速对李某的家属进行了走访。走访中,李某的家属谈到曾经向司法所交了3000元的“假释调查费”。得到这一情况后,姚检察官立即又走访了几名社区矫正对象,有些人反映曾被收取过一些费用,名目不一。 
潜江市检察院经过初查后发现,潜江市某司法所长丁某涉嫌巧立名目非法收取矫正对象款项据为己有,随即决定对丁某立案侦查。经查,丁某,男,1968年生,大学学历。自2012年6月司法所从派出所接过社区矫正工作起,丁某即开始以“社区矫正保证金含劳动公益金”、“保证金”“交钱免除公益劳动”“假释调查费”等名义向社区矫正对象等收取费用,并出具了收条,前后共计35300元。经法院审理,丁某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丁某的作案手法可谓很普通,巧立名目,收取费用,还打收条,可为什么会屡屡得逞? 在收取费用时,丁某往往以手中的权力作为要挟手段。本案中,在收到山东监狱调查李某社会情况委托后,丁某即到李某家中要求收取10000元调查费,并声称如不交就没有审前调查表,李某就不能假释。李某家中困难,李某父母只有借了3000元交给丁某。矫正对象何某已交过“保证金”,向其提出外出打工,丁某要其再交7000元,否则免谈,何某只有作罢。“监督缺失是关键”。据丁某所述,“从2008年到现在,司法所就我一名工作人员,司法所的日常工作都是由我来负责”,其所在司法所的财务收支、所有工作基本都由丁某一人说了算,而其辖区管有8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 
4、向社区矫正人员索贿受贿10万,广东东莞一司法分局局长被起诉
经东莞检察机关查明,樟木头镇司法分局局长黄某,利用职务之便,串通社会人员张某向一名港籍社区矫正人员索贿受贿人民币10万元,目前该案已起诉至人民法院。
5、福建安溪县一司法所长因社区矫正工作受贿被查
2014年3月份起,泉州两级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在一次突击抽查活动中,发现安溪凤城司法所“三类罪犯”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因贪污罪被泉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未到现场接受检察。经电话联系,陈某谎称其在蓬莱镇有事需要请假,下午才能报到。经调查核实,陈某已于2014年7月4日未请假就乘动车到河南郑州走亲戚。市检察院责成安溪县司法局依法对陈某进行处理,并针对该事件要求安溪县检察院调查事件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行为。
经过科学缜密布控和周密的外围取证,安溪县检察院发现了凤城司法所所长张某涉嫌受贿的线索。经查,张某于2011年4月至2014年7月间,利用担任司法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请假、日常监管等工作中,收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等15人送的现金3.25万元、购物卡4000元及价值4100元的硬盒中华香烟、联想平板电脑(手机)等物品,为社区矫正对象谋取非法利益。经立案侦查后,安溪县检察院以受贿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安溪县法院以张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
6、福建安溪一司法所长因受贿成为被社区矫正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只要给分管的司法所所长一些好处费,就能在监管、请假等方面受到照顾。泉州安溪凤城司法所张某,就这样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财物共计4万多元,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安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3个月。
张某今年50岁,安溪县司法局凤城司法所原所长,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外出请假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经查明,张某自2011年4月至2014年7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社区矫正人员或亲属陈某、唐某和龚某等人贿送的现金32500元、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及价值41000元的中华硬盒香烟、联想平板电脑等物品,事后为社区矫正人员谋取利益。
 
 
失职渎职类案件
1、江苏东海检察院立案查处社区矫正领域渎职案件
2013年3月25日,东海县检察院在前期初查、以事立案的基础上,确定司法系统玩忽职守犯罪嫌疑人李友文,并于当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该案是连云港市首例司法工作人员因监管不负责造成矫正人员缓刑期再犯罪而被立案查处的玩忽职守案件。
经查明:2010至2012年,李友文任东海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所长,其在领导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尤其是在社区矫正志愿者林某向其汇报辖区内大量矫正对象违反规定甚至脱管后,在明知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可能会引起再犯罪情况下,却放任不管,既不采取有效措施,带领社区工作人员及时全面查找联系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也未向县司法局汇报情况、对脱管对象采取有效处罚措施,致使该所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双、李某理、李某开三人长期严重脱管,并于2012年3、4月期间在上海崇明县两次盗窃价值302000元的黄杨、青枫,造成三人因再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重刑的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2、江苏东海检察院立案查处一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
经查,2011年初至2012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担任东海县桃林镇司法所副所长期间,未严格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赵某多次通过编造、伪造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电话汇报记录等方式应付上级检查,最终导致该镇上河村三名社区矫正对象长期脱管。并且该三名社区矫正对象于2012年3、4月份在上海崇明县盗窃绿化带树木,为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余万元。该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云南个旧市检察院查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
2014年由云南省个旧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冷永忠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冷永忠免予刑事处罚。据悉,该案是云南省红河州首例社区矫正领域因玩忽职守而被查处的渎职案件。
经查,2008年至2010年期间,冷永忠在个旧市司法局城区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中。期间,他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雷翔、范南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脱离监管的情况下,未及时书面通知两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查找,也未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撤销缓刑,致脱离监管的雷翔、范南于2010年8月20日再次犯罪,并致一人死亡。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雷翔无期徒刑,范南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8年2月,在明知另一罪犯何斌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下,既未书面通知派出所查找,也未通过个旧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向原关押监狱书面通报,致使何斌在暂以监外执行期间漏管,参加以马志保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社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浙江温岭一司法所所长为犯罪分子出假证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2011年 11月15日,温岭司法局城东司法所所长周临淼涉嫌帮助犯罪分子蒋云初逃避处罚一案在温岭法院开庭审理。
2007年1月,蒋云初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蒋是温岭城东街道人,所以其缓刑期间的社区矫正工作便由温岭市司法局城东司法所依法执行。但从2010年开始,司法所就和蒋失去了联系。同年7月22日,该所工作人员从公安部门获得消息,2009年4月27日,蒋云初在缓刑期内,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安徽黄山市屯溪区公安分局网上追逃。工作人员随即向周临淼汇报了此事。
2011年6月,蒋云初亲属通过他人找到周临淼,希望能以城东司法所名义向屯溪区法院出具蒋在户籍地表现良好,愿意为蒋云初提供社区帮扶以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证明。然而依照相关法律,蒋因重新犯罪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便不能再被判处缓刑,但周临淼仍为他出具了证明。6月24日,屯溪区法院采信了这份证明,并据此认定蒋云初具备帮教条件,遂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蒋云初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温岭检察机关认为,周临淼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周临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事实供认不讳。
5、浙江省金华市司法局基层处原副处长张某某滥用职权案
经查明,张某某在任西关司法所临时负责人期间,对矫正对象王某某未尽监管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王某某不按时报到和有两次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上报并提出收监建议,在办理王某某转回户籍地司法所矫正手续时,未将王某某两次被行政拘留的矫正表现如实登记入档,导致王某某矫正期满后,又返回金华,多次实施盗窃,合计价值人民币453830元。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先后收受王某某及其家属现金人民币3500元及部分土特产。
2013年2月4日,婺城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对张某某作出有罪判决。2013年2月,市司法局党委决定给予张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6、浙江省假释罪犯李增良抢劫致人死亡,司法所干部被判玩忽职守罪
李增良,1997年因多次盗窃、脱逃、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1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1月18日至2015年8月25日)。2012年9月后,李增良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并于2012年12月13日在永康县实施抢劫时致一人死亡。2012年12月16日,金华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增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干部叶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河北省假释罪犯朱峻峰又犯罪,司法所长玩忽职守被追究刑事责任
朱峻峰,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17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1年5月25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在石家庄监狱服刑。2010年11月7日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0年11月7日至2017年12月24日)。魏县司法局泊口乡司法所所长昝某负责对罪犯朱峻峰进行监管。期间,由于昝某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朱犯脱管。在脱管期间,朱峻峰于2013年6月8日、6月13日实施两次盗窃,6月14日实施绑架。2014年9月27日,朱峻峰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撤销假释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司法所所长昝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河南省唐河县缓刑罪犯武威故意杀人,法院书记员渎职被追究刑事责任
武威,2009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2月4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张某受该案件审判员的指派,持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到唐河县看守所将罪犯武威释放。张某未向武威告知其在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也没有将武威的判决书送达执行机关,导致武威在缓刑期间漏管。2010年9月26日晚,武威伙同他人持刀将唐河县实验高中学生崔某刺死。2011年9月1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武威死刑。法院书记员张某因渎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福建莆田一司法所长因滥用职权被追责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对城厢区司法局常太司法所原所长蔡寿源涉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经查明,蔡寿源在担任城厢区常太司法所所长期间,罪犯蔡某表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被判处缓刑,并由常太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在监管期间,蔡寿源无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没有要求蔡某表配备定位手机,也未对其日常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有效的监督考察,致使蔡某表在实际脱管状态下前往外省市,并在当地重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10月,蔡某表因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开设赌场罪,法院撤销之前所判的缓刑,将蔡某表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10、云南盈江检察院查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刀某某在盈江县司法局新城乡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职责,致使社区矫正人员杨某某脱离监管,杨某某在脱管期间对未成年女学生实施强奸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1、福建连江县一司法所原所长因滥用职权罪和受贿被判刑
连江县琯头司法所原所长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下他人7540元。日前,连江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9个月。
原某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刑,缓刑考验期间,两次送茶叶并宴请林某,并通过熟人打招呼,要林某“多关照”。于是,林某擅自允许原某在缓刑期间多次出境美国,让他的弟弟顶替进行社区矫正活动,还授意工作人员在原某的社区矫正档案上造假。后来,司法机关发现了原某的脱管事实,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此外,林某还接受了罪犯陈某的月饼、购物卡等礼品,两次要求陈某为自己在酒店的个人消费买单。为此,林某对陈某未按规定进行周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义务劳动等视若无睹,还授意工作人员进行虚假记录,应付上级检查。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负责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期间,林某不按规定对在矫人员进行矫正监管,不认真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矫正工作管理混乱,致使两名在矫人员因违法行为应当建议收监而未及时发现与建议,5名在矫人员处于脱管状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7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