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司法局黎咀司法所成功调解一宗多次上访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死亡赔偿案件
发布:2016/9/14 来源: 作者: 浏览量:2148
2016年8月26日,司法所接到黄石镇骆某反应其父骆某某(已故)在蒲村电站修理发电机组过程中,在电站路边意外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现要求电站老板赔偿家属医疗费用和死亡抚恤金。
经司法所调查了解,事情发生在2016年8月21日下午6时许,骆某父亲到黎咀镇蒲村电站修理发电机组,休工回家时,骑摩托车走到电站旁摔倒,送龙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掌握事情的经过后,司法所传集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由于双方对于赔偿数额难于达成一致意见,所以第一次调解失败。司法所联合维稳中心对赔偿数额问题一起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一边要求蒲村书记对本村电站负责人劝说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边邹所长与死者家属进行多次谈话,安抚家属情绪,希望家属要按实际情况提出赔偿数额。2016年9月7日,司法所及维稳中心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还是不肯让步,家属提出赔偿15万元的要求电站方表示无法接受,司法所邹所长对双方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经过多次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一、鉴于骆某某(已故)系蒲村水电站请来修理机电的临时工,从其家庭实际情况和人道主义出发,蒲村电站同意一次性付给骆某某死亡赔偿金共计陆万元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二、蒲村电站应在协议签订后当即付清死亡赔偿金,骆某某(已故)安葬等后事处理与蒲村电站无关,死者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蒲村电站提出其它要求,同时也不得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不得提及骆某某死亡与蒲村电站有关的一切问题;三、死者家属领取死亡赔偿金后,应将补偿款对受益人作出合理分配,如补偿金问题死者家属发生纠纷,应自行解决,概与蒲村电站无关;四、送骆某某到龙川县人民医院抢救室的费用及预付款由蒲村电站负责支付,修理电机口头协议人工费及耗材费共4200元,蒲村电站应付给死者家属(不论电机修理程度如何)。
通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履行了协议内容,赔偿款当场交付,一宗多次上访县有关部门的死亡赔偿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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