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声音》第九期(20160928)
发布:2016/9/28 来源:  作者:  浏览量:3040 

 

2016年是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建发展的第三十年,也是全省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推进年”。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关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既是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案例:小张是某县重点学校一名高一学生。在某日下午,因与同学小杨在上下楼梯时发生了碰撞,继而产生口角,小张被小杨打了一巴掌,感到很没面子,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小张纠集了小李等10多个同学一起去教训下小杨。当晚,宿舍关灯后,小张带领小李等人冲进宿舍,将正在睡觉的小杨从床上拉到宿舍的地上,众人上前用拳脚对小杨进行殴打,其后众人各自回宿舍睡觉。后小杨被学校送医院救治,由于脾脏破裂,不得不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参与动手打人的学生分别被定罪判刑。

问:那么上面所说案例中的小张等未成年人触犯了什么罪名?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本案中,小张、小李等人故意殴打小杨,致小杨重伤,小张、小李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有同学可能会想,我在旁边只是轻轻地踢了一脚,最后别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结果,我这轻轻的一脚难道也要坐牢吗?刑法上有一个概念叫共同犯罪,如果你知道别人要去打人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还参与其中,那么对别人造成的危害后果,你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因此,本案中的小张、小李等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均应对小杨重伤的后果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问:目前,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行为表现主要有哪些?

答:从近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看,我市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从犯罪年龄看,主要集中在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但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人数呈上升趋势。二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了绝大部分。三是以无业闲散人员居多,在校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四是以男性为主,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五是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犯罪涉及罪名多达30余种,其中侵财型犯罪人数约占总数的一半,侵财性特征明显。六是涉网犯罪易发多发。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由于网络有害信息诱发的各种犯罪。第二种情形是沉迷上网,为了筹集上网费用诱发的各种犯罪。第三种情形是犯罪行为发生在网吧的犯罪。七是犯罪方式的暴力性上升。未成年人作案时多携带管制刀具、水管、竹棍、绳索、等作案工具,犯罪时手段残忍,往往不计后果。八是犯罪结构呈团伙性。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转型期,更爱与年龄相仿、兴趣相同、行为相近的伙伴一起吃喝玩乐,寻求刺激。

同时,我们在办案中也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抢夺、贩卖毒品等罪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种是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这类犯罪行为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故意伤害罪,其犯罪起因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主动故意伤害他人,这类占的比例比较大;第二类是在受到侵害后,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防卫过当,导致自己犯罪。涉案的未成年人法制观念非常淡薄,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甚至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反而采取以牙还牙的方法实施报复,导致悲剧的发生。

第二种是抢劫、盗窃、抢夺等侵财行为。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抢劫罪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自身或家庭的原因,从小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从在学校里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好吃的、好玩的东西,后来慢慢发展到要钱,当遭到反抗时,还会进行辱骂,甚至是拳脚相加。由于这种不良行为得不到及时矫正,就很有可能发展成为抢劫犯罪,甚至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有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一旦被被害人发现,往往采取暴力手段强取财物,犯罪性质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主观恶性大。

而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盗窃罪,轻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重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案例比较多,犯罪原因也很简单,大多是贪图享受,好逸恶劳,沉迷上网,甚至吸毒。未成年人盗窃财物价值一般不是很大,大多几千元,销赃得款也不多,但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就要立案。在河源市,盗窃财物数额达到2000元,就属于数额较大。这个数额,不是指犯罪实际得到的金额,而是指被侵犯财产的价值,所以有些人盗窃了看来不起眼的财物,但经鉴定该被盗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有点像抢劫罪,都是抢。但有明显区别,抢夺罪没有对人身施加暴力,只是对财物使用暴力抢夺。犯抢夺罪的,轻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河源地区,抢夺罪的起点数额是1000元。1000元是个什么概念?抢夺一部普通手机,可能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是贩卖毒品行为。所谓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犯贩卖毒品罪的,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的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未成年人好奇心重,越是不让他碰的东西,他越是想碰,虽然也知道毒品碰不得,可仍有不少人由于好奇心而尝试毒品,成瘾后便很难戒掉。然而吸毒成本相当高,这是普通人所不能承受的。为了维持毒品的消费,就只有去贩毒或者通过从事其他犯罪来获得购买毒品的费用,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问: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积极探索“捕、诉、监、防”一体化机制,用柔性司法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20064月,源城区检察院率先成立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室,随后龙川、东源、紫金县检察院也相继成立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室。今年4月,市检察院、和平、连平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未检办”)先后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市检察机关未检机构全覆盖。未检办由办案经验丰富、工作方法细腻、有亲和力的女检察官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和预防帮教工作。

二是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以是否有利于其教育、感化、挽救为标准,慎重决定是否批捕、起诉和开展诉讼监督。切实保护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严格落实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程序和制度。将教育感化挽救贯穿于办案始终,对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都认真分析犯罪原因、身心特点和帮教条件,制定帮教方案,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教,努力促使他们真诚悔罪,回归社会。对于在校学生,会到学校走访老师、同学,了解日常表现情况;对于已离开校园的,到其家中与其本人及家长座谈,掌握行为表现及心理状况;对于在心理上有变化的,及时积极引导。通过回访帮教,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再犯罪。

    三是强化法制宣传打造平安校园。2013年开始,河源市检察院携手教育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预防关系未来”为主题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专项宣教活动,派出优秀检察官在全市中学、中职院校内开展法制教育,通过精心制作的PPT放映、展示,结合真实案例进行以案说法、释法,把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心理、生理特征加以剖析、讲解,教育在校学生遵法、守法、学法、懂法,使在校有不良行为苗头的学生得到警示。同时还从预防被不法犯罪行为侵害、如何运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等视角,教育学生远离不法侵害。宣传范围几乎涵盖了80%的中小学,在学生中凝聚了“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法治正能量。今年,我院携手市教育局、团市委,继续深入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进一步提升活动效果,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