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发布:2019/5/22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  作者:  浏览量:2099 

 

 

从去年年底开始,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就一直是企业、个人关注的一个热点间题。此前的节目我们也分享了一些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主要是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和大家做了介绍。这期节目将就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来和大家分享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内容。

关于应纳税额

《税法》第六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收入额的计算,是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服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毎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综合所得部分的纳税中,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哪些内容?

专项扣除是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些支出项目可以直接在综合收入中扣除。

哪些收入是可以免税的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攻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天法律规定应子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每个居民自己首先是纳税义务人,有扣缴义务人的,则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就是说,你只要提供你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给你的单位,单位就代为你扣除了。

纳税申报时间限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