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解读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发布:2025/8/13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251 

 

 

河源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曾伟光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数据一样,是重要的基础资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是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眼睛,是企业经营发展的指南针,更是我们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脉搏的温度计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部保障数据真实性的统计法律完成了自1983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重要修改。

 

 

1.此次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它对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具有哪些深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1983年制定以来,在规范统计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推动统计制度改革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统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针对统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研究制定防治统计造假的刚性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通过法定程序把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是加强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统计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当前统计工作突出问题的重要保障,对于推进统计事业更好地服务新时代新征程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

 

2.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修改幅度不小,新增加了三条、修改了二十一条。这次修改最主要的亮点和变化体现在哪些方面?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变化集中在七个关键方面:一是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加强统计监督。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三是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四是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针对现行统计指标体系已难以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为使统计指标能够符合新发展理念,有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五是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有效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六是加强统计信息共享。提高政府统计效能、消除统计调查重复交叉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七是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提高罚款额度。

 

 

 

 

3.新修改的统计法如何通过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政府统计效能?

我国政府统计由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地方统计三大部分组成。在中央层面,除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以外,目前有60多个国务院部门和行业协会具有统计调查职能,开展大量部门统计调查工作。所有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都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国家要求建立统计数据共享平台,大力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提出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重点任务。在此背景下,新修改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这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一款,聚焦当前统计信息共享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制度机制建设为抓手,赋予了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职责,并规定了需要开展的主要工作,有利于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减少重复交叉调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

 

4.统计数据的源头在广大的调查对象。新修改的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提出了哪些基本要求?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河源市统计局对河源市某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财务状况表》中营业收入指标的上报数与检查数差错率为27.31%,2024年1-9月《财务状况表》中营业收入指标的上报数与检查数差错率为25.00%,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及《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新修改的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提到‘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请具体解读一下新要求?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对比电子统计台账,传统统计台账容易出现分类标识不统一、数据错漏难追溯、报表格式变样等问题,电子统计台账是企业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之间的桥梁,是企业编制统计报表的智能化工具,通过统一设置分专业分企业规模的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模板,努力实现企业原始记录、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的无缝衔接,实现统计基础资料的集中化、条理化、系统化管理,切实提高企业统计工作效率。其次,设置统一表式内置审核公式,规范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做到“数出有据”;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效减少理解偏差及人工失误而造成的误填误报。目前,我们已经部署有序推进该项工作。

 

6.公众和企业都很关心,在提供统计资料时,他们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如何得到保护?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还有第二十八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7.对于有数据需求的单位或群众,如何获得统计数据?

答:一是获得河源本地统计数据,主要渠道是“河源市统计局政府门户网站”,河源市统计局会在网站上定期发布《河源统计月报》《河源市主要经济指标情况》等动态信息,还有《河源统计年鉴》等更详尽的资料。另外,还可以通过“12345”便民热线、依申请公开、电话或函件等方式向河源市统计局提出数据需求,河源市统计局会依法满足社会群众的数据需求。二是查询全国性数据,首要渠道就是“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上面有数据查询专栏,有新闻发布会内容,还有《中国统计年鉴》等资料。数据查询专栏和《中国统计年鉴》中有更细分的结构性数据,比如分行业、分产品或者特定群体的数据。三是想了解广东省的数据,大家可以到“广东统计信息网”查询,也能在国家统计局官网的“地区数据”专栏查询。

河源市统计局在加强统计服务、提升数据质量、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让我们共同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筑牢数据质量的基石,为河源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统计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