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都购买了汽车,几乎发展到了每家每户都有一辆汽车的情况,更有的家庭是有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汽车。随着车辆增多,开车在外难免会发生剐蹭、磕碰等情况。许多人遇到交通事故,第一想法就是选择与相对方“私了”的方式,觉得省事、省时、省心,也不用耽误用车,有时可能私了还不用出那么多钱,但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很多种的,如果不加以区分,不管何种情况都直接“私了”的话,有可能会增加更多不必要的麻烦,不仅事情会得不到解决,还有可能产生更多的后续问题或者是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其实,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即“私了”;二是通过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切不可随意“私了”。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大事故也有小事故,通常而言一些小的交通事故比如轻度的汽车追尾、剐蹭、碰撞等,当事人之间选择“私了”,主要目的是想快速、省心地解决问题。其实我们经常也是会在路上看到一些小磕小碰的交通事故,往往双方打个招呼也就不计较了。虽说如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私了”之后又产生纠纷的案件数量依旧不少。
什么是私了?私了违法吗?
“私了”是指不经过司法、行政等部门而私下了结。在交通事故中,“私了”是指一般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不报案,不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私下协商赔付解决问题。对于一些轻微交通事故,比如说没有伤人的、轻微财产损失的,是允许双方“私了”的。
“私了”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当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在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可以自行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赔偿事宜,这种情况的“私了”是合法有效的。
哪些情况“私了”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合法的“私了”条件一是未造成人身伤亡,二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但如果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自然是不能随意“私了”,除此外,车主朋友们在遇到以下情况时,也是不能随意“私了”的。
根据公安部2017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以及第十五条规定“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报警处理。
总结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除了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这两种情形外,驾驶人无证照、证照资格与准驾车型不相符、酒驾醉驾、问题车辆或者是运载危险性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都是必须要报警处理的。
延伸:
哪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是不能“私了”的?
1、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成因一时间是比较难判断的,当事人首先需要做的是报120和110,及时救治伤者。
2、双方对事故原因和归责有争议。不论是人伤事故还是财损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对成因有争议的,或者虽然对事实、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手续不齐全的车辆发生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4、无证驾驶或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过期、失效或者没有驾驶证开车上路,需由交警判定具体是无证驾驶还是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
还有就是驾驶人有酒驾、醉驾或毒驾等情形的、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或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和致公共设施毁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能“私了”的。因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和十五条,是使用了“应当”,也就是“必须”的意思,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
提问一:
若遇上了比较轻微的交通事故,属于可以“私了”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做?有什么程序和注意事项吗?
如果事故确实符合并适合“私了”的情况,那么我们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当事人共同查看财产损失情况,确认损害程度。
2、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3、当事人签署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事发时间、地点和经过,事故原因和归责,各方承担的赔偿金额、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提问二:
假如当事人已经按照上面所述的流程自行协商好并且已经签好协议了,请问可以反悔吗?
反悔的情况通常有三种,一是达成协议后一方立马就反悔;二是达成协议后出现新的损失而反悔;三是达成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履行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时应该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所出入,但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处分的一种体现。因此,通常来说,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
提问三:
“私了”后是不能反悔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有关规定,如果交通事故确实造成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对肇事者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或胁迫等行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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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路口时,与路过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由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为此王某及家属向肇事司机张某主张各项经济损失高达100多万元,张某以赔偿金额过高而拒绝赔偿给王某,且张某称车辆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披露自己已经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事故损失由张某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赔偿的,王某不得追诉张某,损失自行承担。始料未及的是王某伤情严重且治疗费用高,而且在与张某车辆保险公司协商时,保险公司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医保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不予赔付,无奈之下,王某只能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共同承担经济赔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对于王某与张某签订的赔偿协议,由于王某在协议签订时,王某的伤情并未稳定,损失无法确定、难以估算,难以预估或确定伤情和损失,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因此法院不认可双方签订协议的法律效力,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王某损失,超出部分由张某承担。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和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都能够拥有一辆或数辆汽车,汽车已成为我们出行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但车多人多事故也随之增多,如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切记莫慌莫躁,冷静处理,若发生人员伤亡,在难以确定损失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私下”协商,记住第一时间报案处理。交通安全人人有责。加强群众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驾驶习惯是每一个公共参与者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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