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又来临了,不知道大家的购物车里又加入了多少商品?各位是否早就将心仪的物品加入了购物车,等待着这一天的到来呢?准备好来一场痛并快乐着的“剁手”行动了吗?但是,为了让您的精心准备的双十一购物优惠攻略能够安稳落地,今天的《法治声音》,为大家介绍在双十一期间购物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希望大家在购物的同时多一份考虑,避免“掉坑”。
自从中国的电商发展起来后,曾几何时“淘宝”“京东”风靡全国,创造出一个又一个的电商营销神话,十多年来每年在线上开启的网络促销活动日——“11月11日”,已经潜移默化地成为了我们生活购物的节日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方式。而今电商平台不仅多了,而且线上、线下销售的形式也变得琳琅满目,比如“直播带货”“优惠促销”“满减”等等各种促销套路真是令人欲罢不能。
商家优惠促销固然对消费者是好事,但交易数量剧增的同时也很容易引发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购物下单后,总是期待着能够早日拿到自己的物品,无奈物流拥堵、快递毁损、质量不合格、售后服务无响应等等一系列令人烦心的问题。所以,在专业人士冬冬律师的带领下,让我们用法律的思维和眼光来看看网络购物会涉及哪些问题和风险,又如何去预防这些问题的发生。
网络购物比较集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有:定金问题、快递丢失及毁损问题、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等等,这些问题是最普遍、最常见的极易引发纠纷的问题。接下来将会为大家逐一介绍这些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也希望大家在购物的同时多了解法律知识,做到心中有数,“剁手”不慌。
2022年的“双十一”活动早早就开启了,很多商家及平台都提供了先付“定金”后付“尾款”的下单方式,就可以在双十一当天获得相应优惠。事实上“定金”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还是有很多人似懂非懂,以为理解了但是并没有,就会在出现问题的时候产生争议与纠纷。
一起了解有关定金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两条法律规定最重要的四点信息:第一,定金具有法律效力是在交付完毕定金的那一刻。第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举个例子就是100块钱的买卖,定金不得超过20块钱,超过部分不产生法律规定的定金效力。第三,定金产生法律效力后就存在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比如双11在电商平台付完定金后,会有一个提示在一定期限内付完尾款,如不付尾款或者超过时间付尾款,就变成消费者违约,消费者支付的定金无权拿回;如消费者按时付完尾款,而商家货物售罄不能发货,则商家违约,商家必须双倍返还定金给消费者。第四,法律规定的定金条款是确定的“定”字,大家注意一定要咬文嚼字,除此之外订购的“订”字或者“预付款”“预定款”“意向金”等非定金性质的条款及字眼均不是定金,不产生法律上定金的效力。
如果发生网络购物期间快递丢失和毁损,责任该如何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快递如果是在签收之前丢失、毁损的,属于未交付给收件人的情形,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赔偿、退换货或者重新发货的责任。
如果发生快递丢失情况,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因为上班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及时签收快递,快递企业也为了减少成本而将快递送达代收点、快递柜等等,方便我们个人签收快递,这时候,如果发生快递丢失情况,这个责任该由谁承担?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因此,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快递企业在送达快递时应当送达到收件人本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当面验收,就算无法当面验收,放在快递代收点的行为也应当经过收件人同意。如果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递放在代收点导致的快递丢失、毁损,属于快递企业违规,代收点代收不能视为收件人签收,所以此时快递仍未交付给收件人,故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商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快递企业追偿。
如果发生快递丢失、毁损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如果快递企业派送快递时因为其他原因未送达收件人当面验收,但在联系了收件人并经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快递放在代收点或者快递柜,快递丢失、毁损的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形,属于代收点与收件人之间形成的“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代收点的代收或者保管服务是有偿(收费)的,而且快递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代收点保管不善造成的,那么应当由该代收点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代收点的代收或者保管服务是无偿并且代收人或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快递的毁损、灭失产生的损失只能由收件人自己承担了。
线上购物通常看不见摸不着,只能通过商家的商品介绍详情来了解商品的信息,经常会遇到实际到手之后的商品与自己当初想法不一致的情况,那么此时消费者因自身导致的“不喜欢”“不合适”“不想要”等原因当然有权利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是“无理由”是否等同于“无条件”?所有的商品是否都适合无理由退货?退货时运费又该由谁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因此,“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是有条件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或者退货时不完好的商品,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货。除此之外,如果是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退货时间是自商品签收之日起七日内,并且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当然运费承担也可以与商家自行约定。
“商品完好”应该如何界定,拆了包装算不算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地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希望所有在双十一期间买买买的朋友们,拿到快递包裹的那一刻请务必淡定,千万要小心拆您到手的快递,否则一时手快摘了商品商标或者使商品受损,万一不想要了可能就无法进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了!祝大家在双十一期间,票子花得开心、物品用得放心、生活过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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