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丘俊波律师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待离婚的看法也没有那么保守了。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而夫妻双方常常因为离婚财产分割无法协商一致而大打官司,闹得很不愉快,甚至由曾经的爱人转变成了仇人。那么,离婚后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一般原则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如何处理?
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应如何分割?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用于个人事务的,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偿还?
可以要求。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一方不同意离婚,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是否可以请求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不同于其他民商事协议,签订后需要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作为生效条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不属于法律上的离婚,所以,离婚协议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都没有效力,一方反悔的,仍然可以要求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进行分割。
如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为了让对方同意离婚,在离婚协议里作出财产分割的让步,离婚后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这种情况不可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述情形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不可以撤销。欺诈主要是指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因受到欺骗而对财产分割作出让步,如一方隐瞒财产、虚构债务、假离婚等以及其他致使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的情形。胁迫是指一方以给他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分享一则案例
龙某与钟某原系夫妻,无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因龙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9月9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1.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2.房屋:男方名下一套位于永恒幸福梦居的房屋归女方拥有。3.车:无。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5.男方分五年支付120万元人民币生活费,离婚当天先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各自手书“我自愿离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也无其他不同意见”。离婚当天龙某已向钟某支付10万元,之后又支付了25万多元。
2020年9月15日,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龙某与钟某于2019年9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5点关于“男方分五年支付120万人民币生活费,离婚当天先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约定。
龙某主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男方分五年支付120万人民币生活费,离婚当天先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约定非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显失公平。龙某每月平均工资约9066元,按上述约定龙某每月平均或至少要向钟某给付20000元生活费,事实上,龙某就算不吃不喝也无法履行该约定。按常理,一个正常人不会签订一份自己无法履行的协议,龙某之所以答应钟某提出的该离婚条件,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持续地因各种事情发生吵闹,这种持续吵闹致使龙某在生活、工作、情绪等受到严重影响,造成身心交瘁的情况下才不得已而答应的,是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是龙某真实的效果意思。另外,龙某婚前婚后的收入和储蓄已用于全款购买永恒幸福梦居房屋,且该房产约定归钟某拥有,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已基本归钟某,龙某仅有的工资收入根本无法履行该约定,若要求龙某继续履行约定,势必使龙某的生活陷于窘迫。况且,龙某还要赡养年迈的父母。法律是要维护正义和公平,而不是使人陷于困难和不堪。该约定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属于显失公平的行为。
一审法院审查龙某提供的与钟某离婚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在2018年10月时双方确实谈论过离婚及经济补偿,但钟某更多是基于其认为龙某有出轨行为造成身心疲累的谴责,未见钟某有具体胁迫的内容。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就夫妻共同财产、补偿等经济问题存在意见不一的情况,而作为急于离婚的龙某在钟某提出离婚条件而自身不能满足的情况下产生焦虑不安情绪实属正常,但不能视为对方对自己的胁迫。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龙某向钟某给付120万元的生活费是双方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协议中双方手写的内容也表明当时双方对协议内容是清楚及认同的。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龙某,应当在签署协议书前充分理解条款和意识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仍然签署,可见龙某认同120万元的约定,且在离婚当天已按约定支付了10万元,庭审时龙某亦陈述除10万元已经另行支付了25万多元,钟某虽未回应,但可证实龙某已自愿按照协议履行其义务。综上,龙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支付120万元约定的诉求,不予支持。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规定,主张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但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因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子女系夫妻双方就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的综合处理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是符合了家庭关系、身份关系的共同赠与行为,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有别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一般赠与。且赠与条款的成立,往往是为了补偿子女的精神损失或者为其将来成家立业提供物质基础,因此赠与条款的性质是由夫妻之间与父母子女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所决定的。这种赠与行为,是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离婚时双方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完毕后,余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双方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
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转移财产情形,是否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可以请求再次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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