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
发布:2024/3/20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1121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的邓小红律师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民商事活动领域中的基本法律行为形式,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法律关系,涉及生活的诸多方面,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等,形形色色的合同如影随形。合同作为市场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方式之一,能够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合同行为也是最典型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看似简单的合同,其成立与否、效力如何,却是与法律规定息息相关的。今天的《法治声音》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法律规定,与大家一起了解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什么是合同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成立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要约”和“承诺”是什么意思?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四百八十条规定了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前面提到了合同成立的要件,那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除了书面形式的合同书,使用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又是什么时间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生活中经常听到我和某某签订了合同,双方明明都签字盖章了,结果合同最终却被确认无效;那么合同成立之后如何确认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一经成立就有效的,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四种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合同有效:(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订立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三)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只有满足上述全部条件时,合同才有效。除合同有效以外,其他三种合同无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称为合同效力瑕疵。

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主要分为四大类,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四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类行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指的是哪一类人群?

这一类型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二类中的虚假的意思表示指的是什么情形?

这一类型是指虚假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常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虚假的意思表示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分别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虚伪,当事人相互明知意思表示虚伪,各方当事人就虚伪表示合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项中的“恶意串通”又是什么意思?

这一类型是指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相互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串通在主观上要求双方有为满足私欲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客观上要求双方合意串通,共同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面详细介绍了合同的无效情形,接下来介绍一下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同时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撤销权具体应当如何行使?

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上述情形中的受损害方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但是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会消灭。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此进行详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关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可撤销,有如下后果:被确认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所谓无效,是指行为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承认,其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权利义务的内容,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是无效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基于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事实,依法应承担的财产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后果等。

上面提到合同的效力情形还有一种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什么,包含哪些情形?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效力有待于他人(第三人)意思表示来确定,在他人作出意思表示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合同效力待定主要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但实施的纯获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外,纯获利的行为是指只享有利益不承担义务的行为;2、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需要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3、双方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订立的合同,需要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4、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与其他人订立合同,需要被代理人追认。

通过对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问题的分析,相信观众朋友们对此已经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是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案例分享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案件的基本案情是:原告张某2022年12月1日通过微信与被告田某联系,向被告田某购买二盒“高希霸”雪茄和一盒“暗礁”雪茄,原告张某支付货款21,400元到被告田某支付宝账户,12月8日被告田某通过快递将瑞士coc站的二盒“高希霸”和一盒“暗礁”雪茄发送到原告提供的地址。原告张某收货后以雪茄没有任何中文标识,不是国行产品,是三无烟属于欺诈为由,诉至法院。

这个案件的被告田某辩称,1、交易前被告在微信当中明确告知原告标的为瑞士进口货,原告对于标的质量、状态及是否国行等详情知情、同意并认可,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收到标的后又以标的为瑞士进口货、不属于中行为由恶意索要三倍赔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本案系个人之间私下交易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3、原告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产生多方诉累,实无必要。4、同意返还货款,但原告应当返还被告货物;5、不同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支付三倍赔偿款;6、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除了涉及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外,还涉及烟草专卖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因此,烟草零售是国家限制经营的行业,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告田某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向原告张某售卖雪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当将货款退还给原告,原告应当将购买的三盒雪茄退还给被告。

本案还有一个事实就是,经过法院的查明,原告在广东、湖南各地法院提起的众多与本案案情相似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案涉产品系基于通过诉讼手段牟利,以获取高额赔偿,其购买案涉商品非为生活消费所需。原告以牟利为目的实施购买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系一种投机行为,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精神,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可申请三倍赔偿的消费者。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原告没有明确自己实际的经济损失并提供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是不予支持的。判决原告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购买的二盒“高希霸”雪茄和一盒“暗礁”雪茄退还给被告田某,被告田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货款21,40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前的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注意合同主体、合同内容、违约责任等,也要留意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在日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时刻注意合同有效的三个要件,分别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