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抵制高额彩礼,彩礼新规正式施行
发布:2024/3/27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1388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的邓小红律师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为了推行婚俗改革而出台了一项关于“零彩礼”“低彩礼”的家庭礼遇机制,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根据《关于建立崇义县“零彩礼”“低彩礼”家庭礼遇机制(试行)》文件,“零彩礼”“低彩礼”标准为:婚嫁时,男方给女方的聘礼、礼金为0或不超过3.9万元(不含返还礼金和嫁妆折价)。其中,“子女入学”礼遇政策内容为:“零彩礼”“低彩礼”夫妻的子女(含农村户口)持礼遇卡可在学前、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入学条件的,根据家长意愿在全县范围内按照第一顺序择校入学。2月27日,崇义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对此进行回应,政策出台的初衷是希望新婚的双方家庭和睦,夫妻双方不要过多关注彩礼,而是把大部分的精力和金钱投入到营造生活中。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2022年8月1日,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治理重点之一便是高价彩礼,即宣扬低俗婚恋观,索要、炫耀高价彩礼,媒婆、婚介等怂恿抬高彩礼金额,彩礼金额普遍过高等问题。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的彩礼范围是如何定义的?男女方在谈恋爱期间,男方给付给女方的贵重礼物和金钱是否可以算作彩礼?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不同,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彩礼的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有些地方除了彩礼外,在举办订婚仪式或婚礼时男方还需要再给付女方“上下车礼”“见面礼”“三金”“改口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这些支出是否也属于彩礼?

陕西富平县法院近日发布了首次适用“彩礼新规”的案例,其中提及了酒席钱、“上车钱”“离娘钱”等费用的认定。该案中,男女双方因自由恋爱结合,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极大,结婚不到一年时间就经常因各种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决定离婚,男方主张女方应全部返还包括恋爱期间发出的红包、旅游支出、彩礼钱、四金钱、衣服钱、酒席钱、上车钱等各种费用共计258502元。

据悉在庭审中,男方提供了长达20页的花费记录,包括恋爱期间情人节、七夕节、生日发的520元、521元等红包共计9800元;恋爱期间吃饭、看电影、买包包、外出旅游各项花费19814元;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钱”共计36000元;结婚时办酒席花费64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258502元。但女方仅认可订婚时收到的88888元为彩礼,男方的其他花费均不属于彩礼,且结婚时女方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虽仅有一年时间,但婚前已经同居,女方还为男方打了胎,因此拒绝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根据彩礼范围认定条款——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故,男方主张的在恋爱期间所发的红包、恋爱期间的花费均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本地习俗及一般认知,男方为结婚办酒席花费的64000元也不属于彩礼。

本案争议较大的是结婚时的“离娘钱”“上车钱”能否认定为彩礼,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本案中综合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以上因素,可以认定“离娘钱”“上车钱”属于彩礼。

综上,本案的彩礼包括: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父母的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钱”共计36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164888元。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同财产,实践中彩礼的接收方也包括女方的父母。

彩礼返还纠纷中,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现有的司法解释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或未共同生活的情况明确规定了彩礼应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或者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两种情形未进行规定。

新出台的涉彩礼规定是否有对上述两种情况进行规定?对于彩礼返还的条件和比例又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完善了彩礼的返还规则,其中第五条是关于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情形的规定,而第六条是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规定。涉彩礼纠纷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我们应当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除了彩礼范围的认定,陕西富平县法院首次适用“彩礼新规”的案例中也涉及了彩礼数额是否过高以及彩礼返还的问题。该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考虑到本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有17000余元,彩礼的数额已近乎本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远超一般人的承受能力,应当认定彩礼数额过高。

本案中,女方在结婚时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审理中双方均同意嫁妆折价10000元。法院认为在返还彩礼时应当考虑女方的嫁妆情况,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

此外,法院认为,现实中,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未婚孕育情况十分普遍,我们不应当忽略双方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尤其是女方有终止妊娠或生育子女的情况,如果完全不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孕育情况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与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我们认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女方是否孕育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最终,女方最终一次性向男方返还彩礼46000元。

高额彩礼,从来就不是婚姻美满的保证。彩礼不能成为婚姻的负担,婚姻也不能靠彩礼来“成全”。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这是对婚姻美好的祝福,也是对社会文明的守护。摒弃“天价彩礼”,打造新时代婚俗,以更好培育新时代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