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 丘俊波律师
今天聚焦一个既贴近民生又充满法律争议的话题——运输烟草的法律风险。无论是真烟还是假烟,运输行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可能构成犯罪。
运输烟草有什么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及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仅是运输,如果明知他人实施上述情形的,为他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场地、运输、保管等等的,都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有可能涉及的罪名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经营罪。
案例一:庄某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3年5月9日,被告人庄某胜受“胖子”(真实身份不详)雇请,以每运输一件(50条)假烟获取150元的报酬,听从“胖子”安排,到指定地点将运载有假烟的车辆驾驶至“胖子”租用的仓库存放。2023年5月11日上午9时许,庄某胜按“胖子”指示,将小货车驾驶到某高速桥下接运假烟;尔后,一男子驾驶一辆小轿车运输一批假烟过来,“胖子”即通过对讲机指使庄某胜将小轿车驾驶至仓库存放。当天14时许,公安机关联合某市烟草专卖局在仓库现场抓获被告人庄某胜,并在仓库内查获涉案卷烟有双喜、芙蓉王、黄鹤楼等多个品种卷烟共计1505条;在庄某胜驾驶运输卷烟的小轿车上查获小货车钥匙一把,经侦查员侦查,在某镇宗祠旁找到对应车辆,并在小货车车厢内查获涉案双喜、黄鹤楼、芙蓉王等4个品种卷烟共计3200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经广东省某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小组核价,价值合计人民币8308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胜以牟利为目的,在销售过程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3085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告人庄某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庄某胜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即使司机未直接参与生产或销售,但明知是假烟仍提供运输帮助,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
案例二:郭某、林某东非法经营罪
201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受外号“虎弟”的男子(另案处理)雇用,从广东省某市驾车来到某收费站,将一批共二十六箱的香烟交付被告人林某东。林某东则将上述香烟转移到其租用的某居民房及其控制的货车上,用于销售。当天,公安机关联合市烟草专卖局搜查,抓获被告人郭某、林某东,从林某东租用的某居民房扣押香烟11个型号1350条、林某东控制的货车处扣押香烟21个型号1455条,经鉴定,扣押的香烟价值人民币3619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某东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本案非法经营香烟买卖中,被告人郭某受他人指使运输香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东接收郭某或其他人运来的香烟后,负责存放并将其销售,属主犯。在本案中,被告人郭某运送的香烟尚未销售,其行为构成犯罪未遂,本院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东涉案的香烟中的绝大多数均未销售出去,属犯罪未遂,本院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林某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三:刘某非法经营罪
2020年3月21日,某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某邦物流有疑似假烟,执法人员随即对物流点某包裹开包检查发现有香烟50条,后经某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发现,在2017年8月至2020年3月,刘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利用微信转账,快递收货的方式,在微信好友处购买多种品牌香烟,加价后分别销给无证卷烟零售经营户罗某及谢某,非法牟利5480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假冒伪劣香烟,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通过这些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那作为普通公众,我们应该如何避免参与这些违法行为呢?
首先,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其次,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合法资质,不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最后,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查看产品的合法标识,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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