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聚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
发布:2025/7/16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592 

 

 

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 肖佩律师

 

在上期节目中,我们重点探讨社会广泛关注的三大热点问题:第一明确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今后遇到不法侵害时,合理的还手行为将不再简单认定为互殴;第二针对未成年人违法问题,新规打破了未成年人就不追责的固有观念,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样适用行政拘留;第三,在校园欺凌治理方面,创新建立了学校+公安的联动机制,通过多方协作共同守护校园安全。今天,我们将继续深入探讨其他热点问题。

 

 

网络造谣是近年来新出现的问题。2025年3月10日,王某某为博取网络流量,在大理古城使用手机拍摄短视频并在视频内自述“欢迎来到我们诈骗一条街”,然后配文“大理诈骗哥欢迎大家来到我们诈骗一条街,骗不完,根本骗不完”等夸张标题和内容发布到网上。大理市公安局依法以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事件引发了截然不同的声音一种观点认为,为博流量恶意抹黑旅游城市,破坏营商环境,拘留罚款是必要惩戒;另一种观点质疑,一句“骗不完”,换来12天拘留,认为警方小题大做;仅凭几句夸张文案处以12天拘留是否执法过严

从专业视角看,本案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裁量标准?

案例提到,王某某发布视频博取网络流量。也就是说,他的行为不是出于维权目的。事实上,王某某发布的视频产生了三个严重的后果:第一,直接损害大理古城多年积累的商业信誉;第二诈骗一条街的污名标签被不断强化,产生持续性的地域歧视效应第三,实际影响到当地旅游经济秩序。

王某某的行为已经超出普通网络的言论范畴。当地警方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的规定认定其实施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严重,作出拘留12天的处罚决定,是于法有据的。说到底,王某某造谣被行拘不冤,无端受牵连、诚信经营的商家才是真的冤。“诈骗一条街”的言,是在砸当地商家的谋生饭碗,而真正该被“砸饭碗”的,应该是那些博取流量毫无底线造谣者

这个事件也引发部分群众这样的顾虑:一方面,旅游消费中遭遇欺诈当然应该积极维权;另一方面,又担心自己在维权过程中因情绪激动导致言辞过激,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新法在区分正当维权表达散布网络谣言这两种行为时,作出了哪些更具操作性的界定?

第一,在条款设置上,新法将原先宽泛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限定为两种具体情形:一是无故骚扰他人,二是扰乱社会秩序。这个改变解决了“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这个“兜底条款”适用模糊的问题。

第二,新法增加的“无故”这个关键词——它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查明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只要当事人是基于真实消费纠纷维权,哪怕言辞激烈些,也不应随意认定为违法。

第三,在处罚力度上,新法拘留期限虽然保持10-15天不变,但是,将罚款上限提高到2000元。这样的调整既保持了惩戒力度,又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强化震慑作用

修改后:一是法律条文更精准,避免滥用;二是执法标准更明确,减少随意;三是惩处力度更科学,兼顾惩戒与震慑。

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案件数,达788万多起。而与这个数字相关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他们会因为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而留下治安违法记录。这次也明确了建立了一个治安记录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这样的一个改变意味着什么?

建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轻微犯罪封存制度的重要举措。治安违法,相对于犯罪,是一种更轻的违法行为。但是从实践中看,一个人一旦违反治安管理有了案底之后,对他本人的就业、求职、入伍等方面造成很大影响,甚至有的时候还会影响到自己的亲属,这种现象类似于“连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违反法治原则的。

新法特别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提供无违法记录证明。这样做,既维护社会秩序又给曾经因为轻微违法的人以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为轻微违法者提供“信用修复”机会,确实值得点赞。另外,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型社会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比如高空抛物砸伤行人引发索赔问题,但是,些抛高空抛物虽然没有直接砸到人,但潜在的危险性同样令人心惊胆战。

对于这种“虽然没有伤人但存在潜在危害性”的高空抛物行为,新法有没有对应的处理措施?“有高空抛物的行为,没有侵害的实质后果,这样的行为要不要处罚?

对此新法的第四十三条,针对高空抛物建立了一个科学的分级处罚机制: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存在安全隐患的高空抛物行为。比如行为人从30楼丢下一个鸡蛋,虽然没有砸到人,但这个行为明显具有危及他人安全的潜在风险依照新法,可以处以5以下拘留者单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比较严重,比如多次实施抛物行为,或者造成较大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将升级为1015天的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高空抛物罪,可以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俗点理解,就是对初犯、偶犯,要么关5天,要么罚款;对惯犯,不但要拘留,还要罚款。对于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给刑法去处理。这样,就形成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结合的双轨制,构成阶梯治理的科学体系。

新法对高空抛物进行分级处罚,明确了未伤人也要追责,将治安管理与刑事处罚相互衔接,形成了治理闭环,彰显了精准治理的立法智慧。

 

 

广场舞噪音扰民现象曾经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新法在这方面有什么突破性的规定吗?

这次新法在处罚力度上有了质的飞跃。现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是,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最多只能罚款500元,不能拘留。依据新法的第八十八条,最高可以罚款1000元;如果情节严重,比如在深夜时段屡教不改的,不仅要罚款,还能拘留5-10天。

新法实施后会不会影响正常的文娱活动,执法部门将如何平衡严格执法与保障群众权益的关系?特别是在具体执法程序上,有哪些设计?

新法的执行过程很人性化,设计了“三步走”的程序:第一步由居委会或物业先行劝阻;如果劝阻无效,就进入第二步组织调解;实在调解不成,才会启动第三步的处罚程序。这样规定既给了噪音扰民的行为人改正的机会,也确保了执法的规范性。

说到执法规范化这个重要话题,我们注意到新规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次修法在规范执法方面的创新?

新规强化了警察执法的透明度,从执法证件出示、扣押程序到询问查证等环节,均作出细致规定,强化了对询问查证环节的监督明确规定,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这一情形下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往在一些场所检查中可能因缺乏全程记录引发关于执法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的争议。新规实施后,执法过程透明化,无论是对场所内物品的检查人员的排查等都能有据可考察,甚至在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类特殊情形下也被纳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范畴,强调它的全程性、同步性和实时性。  

这种改变会带来哪些实际影响呢?

首先,群众不用担心公安执法有没有“暗箱操作”。同时,也很好地保护民警,从源头上减少执法争议。这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做法是法治进步的生动体现。

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亮点太多,除了节目上解读的热点问题以外,还涵盖无人机黑飞、宠物伤人、抢夺方向盘等新型社会问题的处理,体现了立法对社会治理痛点的精准回应。

法律制度的完善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速度,只有像这样及时回应,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制度性安排,才能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