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的李媛律师
今天《法治声音》栏目将继续为大家介绍有关劳动法方面的法律知识。 刚过完春节假期,相信作为劳动者来说,最关心的问题除了工资待遇之外,恐怕就是休息休假的问题了。社会的快速发展,使人备感压力,常听人说,工作很忙,实在没法休息。但工作与休假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没有高质量的休息,就难有高效率的工作。
工作是劳动者的权利,休息休假同样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就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二十多种。
春节、国庆、“五一”劳动节等法定休假日,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加班,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支付加班费,是否可以用补休来代替?
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第3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其他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的工资报酬,而不能仅以补休来代替加班费。
但在现实当中,可能会存在只安排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
例如:一家企业因为急于完成客户的订单任务,安排车间员工在十月一日国庆节这天加班。节后,公司安排这些员工补休了一天,但没有计付加班工资给员工,员工向公司提出意见。但公司认为国庆安排加班是因为公司生产工作的需要,而且也安排了补休,所以拒绝发放加班工资。员工不服公司的处理结果,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请求补发其国庆节的加班工资。像这种案子,企业用补休的方式来代替加班工资的方式是不对的,公司应依法支付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为什么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的方式替代?
这是因为,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不仅影响劳动者休息,也影响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所以不能用安排补休的方式弥补。
那么周末休息日加班是否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44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当等同于加班时间。至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
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请事假,事假是否要扣工资?
在企业用工中,对事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事假的请假制度一般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职工个人原因有事需处理的可以向单位请事假,出于人道主义及尊重社会习俗惯例的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劳动者在确有客观理由的情况下申请事假,不宜对其事假申请简单而予以拒绝。事假为无薪假,但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事假不扣工资的则从其规定。
员工是否可以长期请事假?
员工请事假的最高天数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决定。用人单位可在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申请事假的具体程序、事假的最高天数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等。
分享一则案例
陈某2018年8月开始在某公司做财务,合同期2年。陈某2019年请病假30天,请事假33天。2020年初,公司以陈某休假太多,影响工作为由,于1月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陈某认为,其病假和事假都有假条,公司也同意了,并按病假和事假扣工资了,现在公司却以其一年内缺勤长达60多天,严重缺乏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对领导安排的具体工作无限期的拖延,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合法,因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关于缺勤天数的规定和要求。陈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这个案件当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员工缺勤不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二是对员工缺勤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负举证责任。
对陈某63天的缺勤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公司是否可以据此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公司要负举证责任。首先,该公司在其规章制度中要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规定员工一年内缺勤60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等等。其次,如果公司有这样的规章制度,那么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不是该公司可以单方决定的,要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来确定。而在该案例中,该公司在其规章制度中没有对员工缺勤天数的具体规定,而且陈某的请假都得到了批准,并扣除了工资。某公司以此作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自2023年1月8日起,国家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这将意味着感染新冠病毒不能上班不能再享受正常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资”将变为“病假工资”。
那么员工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可以请多久,员工是否可以长期请病假?
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请病假的天数有详细规定:1.工龄10年以下,在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3个月,在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病假时间6个月;2.工龄10年以上的,在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6个月;在单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病假时间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病假时间为24个月。
对于女员工来说,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2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新修订的《计生条例》规定了以下假期:
(一) 《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二)《计生条例》在第三十条中增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在第三十六条中增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三)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是否正常支付工资?
《计生条例》规定的女方八十日奖励假和男方十五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由此可知,我国劳动法律对于女职工还是有特殊保护的。
员工入职多久可以享受年休假福利?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值得注意的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联系工作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联系工作12个月以上的情形。现实中,有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这其实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对劳动者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对于企业来说,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做到规范用工,对于劳动者来讲,更要提高法律意识,懂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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