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之人身安全保护令,您知多少?(第二期)
发布:2023/3/8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2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该法施至今30余年,2022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进行了大范围修改上一期《法治声音》介绍了新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亮点,今天继续为大家进行分享新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有哪些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于1992年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作了较大修改,于2018年作了个别调整,于2022年又迎来了一次“大修”。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年来,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上一期的《法治声音》为大家分享了当妇女遭受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今天将具体分享一下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的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最早出现于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部法律的出台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本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完善人格权保护方面特别提到要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新法在适用范围上扩大到从恋爱、交友至离婚以后,不仅仅是针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我们将其称为身安全保护令“升级”版。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指的是什么?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具体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出具一方面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或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另一方面是保护妇女在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终止之后,禁止男方纠缠、骚扰妇女或禁止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该《民事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受害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进行自我保护的重要法律武器。

其实家庭暴力存在于部分家庭当中但由于受害者不清楚自己遭受的处境是否能通过法律来维护

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包含哪些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包括下列几项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会面;3、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4、禁止被申请人通过微信、短信等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侮辱、谩骂、恐吓申请人;5、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申请人住所或双方共同的住所;7、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有限制条件受害人不是本人,其他人或者其他机构是否可以代受害人去申请?

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被纠缠、骚扰、被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现实危险等。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由受害人本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但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受害人因遭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亲自提出申请的。那么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家庭共同生活的有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关系的人,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可以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里指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就是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关系的人。

遭遇家暴、骚扰或被散播个人隐私,申请人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同时应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其实受害人因证据不足导致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比例还是比较高的,这归根到底是口说无凭,所以说如受害人想要申请人身保护令一定要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即受害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前就要搜集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暴时,可用家用摄像头、手机、电脑等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保留视频、图片等证据。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发生家暴后,第一时间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拨打12338向妇联求助。因家暴受伤的,应及时就医验伤,并保留好公安机关告诫书、报警回执、验伤报告、门诊病历、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令都是比较紧急的,那么自受害人提交申请后,法院多长时间内会出具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有效力长短之说?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有的。任何的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我们都知道一般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理由新情况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现实中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女方同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和人身安全保护令,而法院只是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没有判决离婚,在判决后,男方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对女方实施纠缠、骚扰和暴力像这种情况,女方再提起离婚诉讼时是否受6个月的限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受害者一方可以在6个月内再提起离婚诉讼,但要注意的是受害者的一方要注意保留被害的证据,要不然法院无法认定是否出现“新情况、新理由”。

分享一则案例

陈某(女)系在校学生,与李某(男)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后,李某多次通过自己的抖音、快手账户发布涉及陈某就读学校、生活照片、恋爱经过等隐私信息,并对陈某进行侮辱,引发陈某周围同学、老师的议论,致使陈某名誉受损。陈某不堪压力不愿前往学校学习,并长期失眠,甚至产生了自残、自杀的行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曾有纠缠、骚扰陈某的行为,曾有泄露、传播陈某个人隐私及信息的行为,陈某面临上述侵害的现实危险。因此,陈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禁止李某继续纠缠、骚扰陈某,妨碍陈某的正常生活、学习;2、禁止李某泄露、传播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同时,法院还依据陈某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依法判决李某停止对陈某的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支付陈某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及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止后仍存在的纠缠、骚扰暴力有力武器,法院通过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威胁者和申请人之间竖起了一道无形的“隔离墙”为施暴者戴上了法律“紧箍咒”为受害者贴上了法律的“护身符”,人身安全保护令彰显了法治的价值和司法的权威。

通过本期的《法治声音》相信大家对人身保护令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作为受害者,一定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国家、社会、每个家庭、每个人的共同责任。当正在遭受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时,应当积极求助,如果选择默不作声,只会导致暴力不断持续和升级,最终带来无法弥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