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待该期间届满后,便会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旨在通过适当的限制,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身的民事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起到维护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就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让民事权利人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普通纠纷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种特殊情形的案件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一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案件、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延付或拒付租金案件、寄存财物丢失或损害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专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其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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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延长至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
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情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如果诉讼时效届满会对民事权利产生什么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同时在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是指在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一般法律解释如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等进行释明,但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是不得主动释明的。
针对“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这个问题,接下来以一则民间借贷的案例为大家解读诉讼时效制度会产生的法律效果。
分享一则案例
2019年1月1日,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同日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偿还全部本息。此时,李四作为出借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截至2022年12月31日。若张三一直未归还本息,李四应该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债权要求张三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若李四在2023年1月1日之后,才向法院主张债权的,法院虽然会受理案件,但是一旦张三在法庭上提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便会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此时的主动权完全在债务人张三,张三可以选择不提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同意继续向李四还款,那李四还可以根据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张三提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拒绝向李四还款,李四便会败诉,其出借给张三的5万元即便起诉了也因为已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李四的这笔债权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更没办法申请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法律只保护民事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会带来败诉的风险,忽视“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会产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行使自身的民事权利,不要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实现漠不关心,否则便会失去胜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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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否会因为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从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止或者诉讼时效中断?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事由具体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及法律效果,具体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则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法律效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直至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再重新开始计算六个月,六个月期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期间是重新计算,即自发生中断时效事由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这些请求权与我们通常说的债权请求权有何不同?为什么这些请求权可以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首先,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是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功能,而物权是一种绝对权,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法律都不可能侵害物权的行为取得合法性,所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这三种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次,不动产物权价值重大、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而登记是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一经登记便具有强大的公示公信力,这就意味着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将导致诉讼时效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自相矛盾。最后,受抚养、赡养或者抚养者一般都是年幼、年老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的人,而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是这些人主要的生活来源,如果没有这些费用,他们的生活将受到严重的影响,所以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分享一则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原告熊某与冯某于1985年结婚,1986年3月生了被告熊小某,2002年10月离婚,协议被告由原告抚养,但被告一直跟随其母亲冯某生活,从2002年11月开始原告每个月支付200元生活费给被告,并与冯某每个学期轮流支付被告的学费直到被告高中毕业。原告没有再负担被告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学杂费。被告现在在某工厂工作,自从上大学到现在没有探望过原告,也没有给过钱物。现在原告已61岁,身患疾病,身体状况很差,没有收入来源,还要不定期治疗肝硬化病,生活极其困难,无法独立生活。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医疗费和诉讼费等多项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及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对父母是有赡养义务和给付赡养费的。
在这个案件的各个时间可以看出,被告熊小某是2004年就已经高中毕业,原告熊某在被告熊小某高中之后就没有负担被告的生活费和学杂费,被告也是从上大学到现在没有探望过原告,也没有给过钱物。本案法院立案时间是2021年5月,从常规的三年诉讼时效来看,本案貌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是本案是赡养费纠纷,被赡养人主张赡养费的,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时,依法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虽然本案被告熊小某辩称,原告其实是个不称职的丈夫与父亲,完全未尽到丈夫与父亲的责任。被告从初三直到大学毕业,所有生活费、教育费、就医费全部由母亲一人承担。被告认为作为人子,依法应承担赡养义务,但造成今天的过错与后果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熊小某不同意支付赡养费。但是,本案原告现已年满60周岁并缺乏劳动能力有权要求其成年子女即被告熊小某给付赡养费,被告对承担赡养义务是没有争议的。这宗案件经过法院的释明和调解,最终是由被告熊小某每月向原告熊某支付400元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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