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 朱冬冬律师
在当今社会的经济浪潮与民生版图之中,住房公积金宛如一座明亮的灯塔,为广大职工在追求住房梦想的航程上指引方向,它作为一项意义非凡的住房保障制度,深度交织于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网络。而围绕公积金层层构建起来的法律法规体系,恰似坚不可摧的堡垒,稳稳地守护着公积金制度的平稳运行,以法律之威捍卫着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民生福祉持续添砖加瓦。
从国家宏观架构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无疑是公积金领域的中流砥柱,是整个公积金制度大厦的根基性法规。这部条例以清晰明确的条文划定了公积金的缴存边界,其涵盖范围广泛且极具包容性,无论是传统的国有企业、蓬勃兴起的民营企业,还是肩负公共服务重任的事业单位以及活跃于社会多元领域的社会团体,只要与职工建立起正规的聘用劳动关系,单位便责无旁贷地肩负起为其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公积金在工作中与我们劳动者息息相关,其在法律层面是怎么定义公积金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职工住房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融通。
在公积金存缴方面,不少单位和个人都误以为社保是强制性,而公积金不是强制缴存的。那么公积金是否强制缴存的?
公积金与社会保险强制缴纳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公积金是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从法律位阶上来讲属于行政法规。社会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从法律位阶上来看属于法律。两者的法律依据的效力位阶不同,导致实践中不少人认为社保是强制缴纳的,而公积金不是强制缴纳。
但事实上行政法规一样具有强制性,单位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单位不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可以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进行罚款。单位不缴或者少缴公积金的,可以责令缴存,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缴存的。
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法律上有没有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比例由房公委拟订、报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省级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注明。缴存单位可在 5% 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这些条例充分展现出刚柔并济的智慧。一方面,给予企业一定的自主操作空间,通常允许在 5% - 12% 的区间内,依据自身经营的盈亏状况、资金流的松紧程度等实际因素灵活选定。这是对企业运营成本压力的人性化考量,避免一刀切式的硬性要求压垮企业发展的脊梁;但另一方面,这一灵活性绝非毫无约束的放任自流,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合法合规的申报、审批程序,并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擅自降低职工缴存比例,以牺牲职工长远利益来换取企业短期账面的 “好看”。
关于公积金提取方面的内容,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且租赁住房;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五)离休、退休;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
(八)出境定居;
符合本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缴存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河源有什么措施加大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以提升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和便捷性?
在房价高耸入云的今天,高不可攀的房价常常令普通职工望而却步。公积金将是助力职工攀登住房梦想高峰的登山绳索,那贷款政策无疑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股坚韧绳股。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大框架下,紧密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的风云变幻态势,精心制定差异化的贷款额度、利率与首付比例策略,力求精准发力,最大程度赋能职工购房梦想。
2024年11月11日起,《河源市促进房地产市场销售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施行,下面这些“措施”则关系着每一个河源人:
一、首套、二套最低首付比例15%。《措施》提出,自2024年9月30日起,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河源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即把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从25%调整为与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15%一致,各银行机构在此政策基础上,结合客户收入情况、个人意愿、风险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进行协商,合理确定贷款的具体首付比例。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措施》提出,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进一步提高购房提取灵活性,增强缴存人住房购买力。
三、单方缴存公积金的二孩家庭可贷50万。《措施》提出,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2月28日(以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由原来的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双方缴存由原来的45万元提高到65万元。借款申请人为二孩家庭的,在最高额度基础上可再增加5万元;三孩及以上家庭的,在最高额度基础上可再增加10万元,即借款申请人为三孩及以上家庭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5万元。
如果是父母(子女)贷款购房了,能把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帮他们还贷款吗?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仅限于本人及配偶在住房方面的消费支出,而不包括其他人,如父母或子女等。因此,这种情况下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全国部分地区规定遇到突发事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突发事件的情形包括哪些?
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遇有重大疾病,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突发事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指发生以下九类重大疾病,包括:(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2)恶性肿瘤;(3)再生障碍性贫血;(4)慢性重型肝炎;(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7)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9)主动脉手术;
二是指患有其它重大疾病或遭遇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法律政策是一个复杂而又紧密联系的体系,从缴存到提取,再到贷款,各个环节都与职工的住房权益息息相关。作为职工,我们应当深入了解这些法律政策,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我们的权利,合理规划住房消费,实现安居乐业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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